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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原 告 陳伯欣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 代 理人 彭祐宸律師
追 加 原告 陳建佑
被 告 邱文月
訴訟代理人 蔡瑜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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