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除,197,2022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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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林月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8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

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宋文欽 臺南市仁德區農會 110年8月31日 4,460元 AJ0000000 2 宋文欽 臺南市仁德區農會 110年9月30日 24,950元 AJ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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