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亡,30,2022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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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賴玫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6日以110年度亡字第46號案宣告聲請人賴玫勳(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99年6月1日下午12時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因自民國92年6月間離家後,多年未與家人聯絡,被誤以為失蹤,經本院為死亡宣告在案。

惟聲請人尚生存,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之規定,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健保卡及身分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當庭核對其身分無訛,且經證人陳秋燕證述明確,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亡字第46號宣告死亡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而上開死亡宣告之聲請人賴奕廷亦不爭執,是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綜上,受宣告死亡之人賴玫勳實既仍生存,則其聲請撤銷本院本院110年度亡字第46號對其之死亡宣告,即屬有據,自應准許,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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