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亡,41,202208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黃莉琄

代 理 人 檢察事務官 劉建華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董杉水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失蹤人董杉水(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又按「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

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

前項公示催告,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之規定。

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董杉水係80歲以上在臺有親屬連續3年清查成果皆行蹤不明者,爰依法聲請准許宣告董杉水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南○○○○○○○○函文、親屬、鄰里長之訪查紀錄、入出境資訊、社會安置機構安置紀錄、勞健就醫紀錄等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董杉水之勞健保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入出境資訊等資料,亦查無董杉水目前是否生存之相關資料,堪信聲請人主張董杉水失蹤而生死不明一節為真,爰依職權逕行宣告失蹤人董杉水死亡之公示催告。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