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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事聲字第19號
抗 告 人 蕭揚善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蕭智祥等間聲明異議(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8月3日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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