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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專調字第12號
原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世峰
上列原告對被告田寶明起訴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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