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83號
上 訴 人 劉正裕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 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宇程車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7,095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惟上訴人係就給付加班費、資遣費、提繳勞工退休金之部分,提起上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故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1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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