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59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陳泓愷
債 務 人 雷逸涵
債 務 人 陳啓鴻
一、債務人陳泓愷、雷逸涵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肆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泓愷、陳啓鴻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肆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1年度司促字第010599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9481元 陳泓愷、雷逸涵 自民國111年1月27日起 至民國111年3月22日止 年息0.9% 001 新臺幣319481元 陳泓愷、雷逸涵 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 至民國111年5月31日止 年息1.15% 001 新臺幣319481元 陳泓愷、雷逸涵 自民國111年6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002 新臺幣92424元 陳泓愷、陳啓鴻 自民國111年1月27日起 至民國111年3月22日止 年息0.9% 002 新臺幣92424元 陳泓愷、陳啓鴻 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 至民國111年5月31日止 年息1.15% 002 新臺幣92424元 陳泓愷、陳啓鴻 自民國111年6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9481元 陳泓愷、雷逸涵 自民國111年2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92424元 陳泓愷、陳啓鴻 自民國111年2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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