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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281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債 務 人 田偉志
債 務 人 江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零參佰參拾陸元,及滯納金新臺幣肆仟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除商業上另有習慣,或當事人間有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之書面約定者,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民法第207條定有明文。
五、經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田偉志邀同債務人江曉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辦理分期付款,約定分期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878元,分期期間自110年10月6日起至112年3月6日止,每月一期共18期,每期給付3,771元,並約定如有違反契約義務…等情事,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全部償還並給付滯納金。
詎債務人僅依約給付前2期價款後即未依約清償,為此請求債務人連帶清償尚未支付之分期價金共60,336元,及自110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4,000元等語。
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分期付款契約書記載,本件分期金額:6萬元、期數(每月一期):18期、每期應繳金額:3,771元、分期總金額:67,878元,本件分期付款之每期攤還金額3,771元,顯係已加計利息之攤還金額,惟上開契約書並無依複利方式計息之書面約定,是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將利息部分計入本金再生利息,違反上開民法規定,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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