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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616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債 務 人 張森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點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除商業上另有習慣,或當事人間有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之書面約定者,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民法第207條,復有明文規定。
五、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曾向其辦理分期付款,約定自110年7月28日起至113年6月28日止,每月一期共分36期攤還,並簽立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為憑,且約定如未依約清償任一期之款項,債權人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詎債務人自111年6月2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為此請求債務人清償尚未支付之分期價金52,684元元及遲延費133元合計共52,817元,及其中52,684元自111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及按日息萬分之4.3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等語。
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分期申請暨約定書所載,本件辦理分期金額60,000元、每期應繳金額(期付款)2,112元、分期總額(期數*期付金額)76,032元,還款及清償方式:依年金法計算,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是債務人每期應繳納之款項2,112元,顯已加計利息。
而債務人係自111年6月28日起未再按期付款,故其利息遲付之時間尚不足一年,則債權人就已包括利息之未付期款再請求加計算年息16%之利息,即與前述關於複利之民法規定有違。
本件債權人之利息請求,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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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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