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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856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七股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福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寶慶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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