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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985號
債 權 人 呂芸蓁
債 務 人 施慶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四日起,按每萬元每日貳拾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民國(下同)110年7月20日開始施行之修正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請求按約定利率20%計算之利息,依前揭說明,自110年7月20日起可得請求之利息,即受最高利率年息16%之限制,其逾此部分之請求,於法即有未合。
又本件借款期間至111年6月13日,而違約金之約定,為賠償給付遲延所生之損害,於債務人給付遲延時,債權人始得請求,聲請人逾此部分之請求,即不應准許。
另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0元,並未提出相關釋明資料,經本院於111年9月22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則該部分請求亦因債權人釋明不足而不應准許。
綜上,債權人之請求逾本裁定主文第一項所示範圍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
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
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
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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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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