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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蔡政倫即長裕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
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1 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00026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長裕企業社 蔡政倫 第一商業銀行 鹽水分行 威熊塑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7月31日 46,672元 0000000 002 長裕企業社 蔡政倫 第一商業銀行 鹽水分行 和興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111年7月31日 25,513元 0000000 003 長裕企業社 蔡政倫 第一商業銀行 鹽水分行 南駿鋼索五金行 111年7月31日 20,853元 0000000 004 長裕企業社 蔡政倫 第一商業銀行 鹽水分行 孟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7月31日 22,680元 0000000 005 長裕企業社 蔡政倫 第一商業銀行 鹽水分行 展通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111年7月31日 171,116元 0000000 006 長裕企業社 蔡政倫 第一商業銀行 鹽水分行 科達光電有限公司 111年7月31日 64,155元 0000000 007 長裕企業社 蔡政倫 第一商業銀行 鹽水分行 笙復行 111年7月31日 24,255元 0000000 008 長裕企業社 蔡政倫 第一商業銀行 鹽水分行 金鋼鐵材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7月31日 162,387元 0000000 009 長裕企業社 蔡政倫 第一商業銀行 鹽水分行 嘉石企業社 111年7月31日 305,519元 0000000 010 長裕企業社 蔡政倫 第一商業銀行 鹽水分行 凱悠企業有限公司 111年7月31日 93,240元 0000000 011 長裕企業社 蔡政倫 第一商業銀行 鹽水分行 宏國鐵工廠 111年7月31日 36,675元 0000000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公示催告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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