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司執,84007,2022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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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8400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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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陳文良(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故原告起訴時,被告已死亡者,原告之訴即因欠缺訴訟要件而為不合法,應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46號判例參照)。

又被告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則無可承認之行為,自不發生補正之問題。

復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1年8月15日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陳文良於第三人七股郵局之存款債權,惟查,相對人已於109年8月12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1紙在卷可參,是聲請人於提起本件聲請時,相對人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聲請人復未表示改列其繼承人為相對人而加以執行,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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