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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88457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柳營區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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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方金葭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何嘉祥、何坤龍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有關債務人何嘉祥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故原告起訴時,被告已死亡者,原告之訴即因欠缺訴訟要件而為不合法,應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46號判例參照)。
又被告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則無可承認之行為,自不發生補正之問題。
復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係於民國111年8月25日聲請執行債務人何嘉祥名下坐落於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
惟查,債務人何嘉祥早於本件聲請前之111年6月27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債權人於提起本件聲請時,債務人何嘉祥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債權人復未表示改列其繼承人為債務人而加以執行,依上開說明,本件關於何嘉祥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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