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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2號
債 務 人 陳郭碧珠即郭碧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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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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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怡玲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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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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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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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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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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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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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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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莊翠華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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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蔡政儒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10年度消債清字第93號裁定附卷可稽。
債務人名下有如附表所示財產,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無保單解約金);
及附表編號2所示①西元1985年出廠之車牌號碼為00-0000之汽車乙輛、②西元1988年出廠之車牌號碼為00-0000汽車乙輛、③西元1995年出廠之車牌號碼為00-0000汽車乙輛,此有債務人107至10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1年4月29日國壽字第1110041192號函附卷可稽,復經本院職權調查債務人之郵局、集保及有效保險資料,經查得債務人郵局存款僅餘79元、查無集保資料,另查無其他有效投保資料,亦有中華郵政股份有公司 111年4月21日儲字第1110120289號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5日保結消字第1110008424號函及111年4月14日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憑。
三、經查,債務人名下所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醫療保單,醫療險無解約金,無處分實益。
而附表編號2所示之三輛汽車均已逾使用年限,殘值有限,且債務人陳稱附表編號2①②兩台汽車均已報廢,車牌未註銷,亦難認有處分之實益。
四、據上,本件債務人無財產足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列之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等費用,依前揭規定,有依職權裁定終止清算程序之必要,前經本院函知債權人,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等在卷可憑,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表
編號 清算財團財產 處分方法 1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無保單解約金) 無處分實益。
2 ①汽車1輛(牌照號碼:FH-6269,廠牌:羽田標緻、出廠年月:1985年、排氣量:1580CC) ②汽車1輛(牌照號碼:ST-0339,廠牌:PEUGEOT、出廠年月:1988年、排氣量:1360CC) ③汽車1輛(牌照號碼:SV-7789,廠牌:中華、出廠年月:1995年、排氣量:1997 CC) 無處分實益,並返應還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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