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司執消債清,6,2022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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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
債 務 人 楊正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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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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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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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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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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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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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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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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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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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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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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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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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陳仲偉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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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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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裁定附卷可稽。

經查,債務人名下所有如附表編號1之西元2003年出廠之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汽車1輛,已逾使用年限,殘值有限,難認有處分之實益,至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債務人名下所投保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傷害保險保單,該險種無解約金,有債務人10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資料乙紙、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1年5月16日全球壽(保全)字第1110516004號函附卷可稽,復經本院職權調查債務人之郵局及有效保險資料,經查得債務人郵局存款僅餘5元,顯無執行實益,另查無有效高額壽險投保資料,亦有中華郵政股份有公司111年4月19日儲字第1110114637號函及111年4月13日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結果表在卷可憑。

至如附表編號3所示債務人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8分之1)、同段774地號(權利範圍1032分之55)土地(下稱系爭兩筆土地),及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區○○路00號未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系爭兩筆土地為債務人於82年間因分割繼承所取得,債務人持有權利範圍僅8分之1、1032分之55,共有人數眾多,其中773地號上有一棟一層樓高之磚造傳統房屋坐落占用,另774地號現況有一棟二層樓高之房屋坐落,門牌號碼為六分寮57號、58號。

系爭兩筆土地先後經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33377號、106年度司執字第39919號、107年度司執字第48244號執行事件拍賣,惟均以流標價格581,000元、476,160元、721,000元無人應買而視為撤回在案。

系爭兩筆土地經法院減價數次拍賣後仍乏人問津,益見市場欠缺承接意願;

至系爭建物部分,上開案件並未執行系爭建物,稅務機關登記之構造別為磚石造,課稅起課年月為80年2月份,債務人持有權利範圍僅50000分之100000,共有人數有2人,109年度系爭建物現值金額僅42,300元等,審酌建物尚未辦理保存登記,部分建物是否已滅失尚有未明,且經徵詢建物其他共有人願否買受其應有部分乙事,共有人回覆該建物已隨同之前土地買賣移轉,並非良品等語,益見無論為共有人間或一般交易市場就前開建物交易可能性均極低;

系爭建物及系爭兩筆土地變價不易,再慮及因變價增生之費用(含勘測費、鑑價費、登報費用、郵務送達費用、警員差旅費用)甚鉅,實無處分實益。

此有土地登記謄本、台南市政府稅務局新營分局調閱房屋稅籍證明書(見110年度司消債更字第69號卷)、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33377號、106年度司執字第39919號、107年度司執字第48244號執行卷宗及所附執行筆錄、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及拍賣公告、系爭建物共有人黃以仁檢送之交屋切結書附卷可參。

三、又本院依照消債條例第101條規定將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 清算財團之財產記載書面通知各債權人陳述意見,其中債權 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例9.44%)表示債務人應提出等值現金分配予各債權人,如無意願提出等值金額,則應將系爭兩筆土地變價處分;

其餘債權人(債權比例總計90.56%)則均未為任何陳述意見,有上開債權人陳報狀在卷可佐。

而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張之意見,業經本院前於111年4月13日詢問債務人是否願提出系爭兩筆土地等值金額,債務人迄今逾期未表示意見,固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張應拍賣系爭兩筆土地,惟參前可知,系爭兩筆土地變價不易,縱債權人提出之系爭兩筆土地周遭土地實價登錄資料,惟該所有權人持分大小及其上有無建物坐落之情形,無法提出證明文件,難與系爭兩筆土地現況相較,本院綜合評估前揭清算財產之價值、特性、交易市場承接可能性與變價所需耗費之程序費用、時間等成本,堪認實認無處分實益。

四、據上,本件債務人無財產足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列之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等費用,依前揭規定,有依職權裁定終止清算程序之必要,且前經本院函知債權人,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等在卷可憑,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編號 清算財團財產 處分方法 1 汽車1輛(牌照號碼:BHY-2071,廠牌:中華、出廠年月:2003年6月、排氣量:1198CC) 均無處分實益,返還予債務人。
2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無解約金)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8分之1)及同段774地號(權利範圍1032分之55)土地。
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區○○路00號未保存登記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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