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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非訟代理人 唐榮洲
相 對 人 黃重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黃重淇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票據、墊款、透支、保證,設定新臺幣(下同)第一順位10,920,000元、第二順位2,0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8年6月2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黃重淇於108年7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①9,100,000元、②1,700,000元,③並擔任第三人時光秘境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50萬元,借款期限至①128年7月2日②118年7月2日③111年7月4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自111年2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0,215,628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又相對人有另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使用,僅繳款至111年5月3日止即未依約續行繳款,至今尚積欠本金63,120元未清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動用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單月帳務資料等影本各1份、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2件、不動產登記謄本各1件、放款明細檔案資料查詢表及應收利息檔資料查詢表各4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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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110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安平區 新南 38-23 576 10000分之524
附表(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110號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11層 合計 面積 單位 陽台 面積 單位 001 1855 臺南市○○區○○○○街00號十一樓 38-23地號 12層 鋼筋混凝土造 294.92 294.92 平方 公尺 4.35 平方 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新南段1884建號,面積1004.8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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