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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 對 人 杜泓毅
債 務 人 張佳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債務人張佳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分期付款買賣、附條件買賣、租賃、保證、墊款、票據及應收帳款收買業務所負之債務及其所衍生之所有費用,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40年3月2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張佳樺於110年3月23日簽發面額1,000,000元、到期日為110年11月25日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債務人張佳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000,000元。
又債務人張佳樺已於110年9月29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以贈與方式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杜泓毅,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務人及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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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130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安南區 朝皇段 718-12 94.63 全部
附表(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130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 層 二 層 三 層 屋頂突出物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主要建築材料 陽 台 面 積 單 位 001 772 臺南市○○區○○街000巷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3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44.05 44.36 44.36 23.43 156.20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16.44 平方公尺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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