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司監宣,36,20220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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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監宣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林益安


監護宣告人 林黃淑琴


關 係 人 陳榮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主文第一點第四行關於「被繼承人林勝中」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林中勝」等字。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理由一第四、五行關於「配偶林勝中於民國(下同)111年5月9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配偶林中勝於民國(下同)111年5月9日」等字。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理由一第四行關於「被繼承人林勝中」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林中勝」等字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

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妍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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