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司繼,2963,2022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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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2963號
聲 請 人 葉順木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葉高義(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路○段00巷00號)之子女,為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7月3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妍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劉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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