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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黃坤儀
黃坤良
相 對 人 黃市
黃好
黃隨
黃秋馨
黃玉霞
黃宏仁
黃欣雅
劉怡岑
劉丁豪
蘇淑慎
黃家麟
黃雅玫
黃賴金魚
黃珮緹
黃國義
黃若茗
黃靜怡
邱園甯(即邱黃秀勤之承受訴訟人)
邱鈞正(即邱黃秀勤之承受訴訟人)
黃耀童
黃士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當事人間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
民法第271條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㈠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820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字第52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前述事實,業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調閱系爭訴訟事件卷宗查核無誤。
而與聲請人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繳費單據核對後,計得聲請人黃坤儀先行墊付之訴訟費用為新臺幣(下同)48,836元、聲請人黃坤良先行墊付之訴訟費用為37,261元、相對人黃好先行墊付之訴訟費用為5,600元(詳附表二:訴訟費用計算書)。
則依前述民事判決主文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計算,各相對人就聲請人及相對人黃好先行墊付之訴訟費用,其應負擔之金額即如附表三所示。
㈡聲請人黃坤儀、黃坤良為系爭訴訟事件之第二審上訴人,而系爭訴訟事件卷宗內之第二審裁判費收據僅記載繳款人為黃坤儀等,並未記載各人繳納之金額,則依前述民法第271條前段規定,應推定黃坤儀、黃坤良各繳納2分之1。
又依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聲請人黃坤儀、黃坤良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分別為10分之1,是聲請人黃坤儀、黃坤良就黃好所繳納之訴訟費用5,600元,亦應各負擔其中之560元,則經抵銷後,黃好應給付予聲請人黃坤儀、黃坤良之應負擔訴訟費用差額即各為5,545元(計算式:48,836元5/40-560≒5,545元)、4,098元(計算式:37,261元5/40-560≒4,098元)。
㈢綜上,相對人黃好應給付聲請人黃坤儀、黃坤良之訴訟費用金額確定各為5,545元、4,098元;
而除黃好外之各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及相對人黃好之訴訟費用金額即確定如附表三所示。
爰依前開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編號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1 黃坤儀 10分之1 2 黃坤良 10分之1 3 黃士銘 10分之1 4 黃耀童 40分之1 5 黃隨 40分之1 6 黃好 40分之5 7 黃市 40分之1 8 黃玉霞 40分之1 9 黃秋馨 40分之1 10 黃宏仁 80分之1 11 黃欣雅 80分之1 12 劉怡岑 80分之1 13 劉丁豪 80分之1 14 蘇淑慎 15分之1 15 黃家麟 15分之1 16 黃雅玫 15分之1 17 黃賴金魚 30分之1 18 黃珮緹 30分之1 19 黃國義 30分之1 20 黃靜怡 30分之1 21 黃若茗 30分之1 22 邱鈞正 60分之1 23 邱園甯 60分之1
附表二: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 金額 (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29,809元 由黃坤儀、黃坤良於108年10月28日共同繳納29,809元。
第一審地政規費 7,200元 由黃坤儀分別於民國109年1月14日、2月18日、6月22日分別繳納400元、1,200元、5,600元。
第一審地政規費 5,600元 由黃好於民國109年7月9日繳納5,600元。
第二審裁判費 44,713元 由黃坤儀、黃坤良等二名上訴人於109年12月29日共同繳納44,713元(註) 第二審地政規費 4,375元 由黃坤儀於民國110年12月2日繳納4,375元。
合計 91,697元 ----------------- (註)本件第二審上訴人為黃坤儀、黃坤良,而第二審裁判費收據僅記載繳款人為黃坤儀等,並未記載各人繳納之金額,則依前述民法第271條前段規定,應推定黃坤儀、黃坤良各繳納2分之1。
則第一、二審裁判費係由黃坤儀、黃坤良共同繳納74,522元(29,809元+44,713元=74,522元),推定黃坤儀、黃坤良各繳納37,261元(74,522元/2=37,261元)
附表三:各當事人應給付聲請人黃坤儀、黃坤良、相對人黃好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當事人姓名 應給付聲請人黃坤儀金額 應給付聲請人黃坤良金額 應給付相對人黃好金額 1 黃坤儀 ----- ----- ----- 2 黃坤良 1,158元 ----- ----- 3 黃士銘 4,884元 3,726元 560元 4 黃耀童 1,221元 932元 140元 5 黃隨 1,221元 932元 140元 6 黃好 5,545元 4,098元 ----- 7 黃市 1,221元 932元 140元 8 黃玉霞 1,221元 932元 140元 9 黃秋馨 1,221元 932元 140元 10 黃宏仁 610元 466元 70元 11 黃欣雅 610元 466元 70元 12 劉怡岑 610元 466元 70元 13 劉丁豪 610元 466元 70元 14 蘇淑慎 3,256元 2,484元 373元 15 黃家麟 3,256元 2,484元 373元 16 黃雅玫 3,256元 2,484元 373元 17 黃賴金魚 1,628元 1,242元 187元 18 黃珮緹 1,628元 1,242元 187元 19 黃國義 1,628元 1,242元 187元 20 黃靜怡 1,628元 1,242元 187元 21 黃若茗 1,628元 1,242元 187元 22 邱鈞正 814元 621元 93元 23 邱園甯 814元 621元 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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