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家救,120,2022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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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救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蔡承佑
兼特別代理人 蔡俊四
代 理 人 涂欣成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蔡建元、張于庭即張蕙瀅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向鈞院提起家事聲請,並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符合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扶助人無資力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獲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主張其與蔡建元、張于庭即張蕙瀅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上均影本)為證,堪可採信。

又依聲請人與蔡建元、張于庭即張蕙瀅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所提聲請狀記載之事實,亦難認其聲請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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