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40號
原 告 林家財 住○○市○區○○街0段000巷00號
訴訟代理人 趙俊翔律師
被 告 林欣融
林麗卿
林燕嘯
林燕篁
林淑平
林明愛
林家寶
林王玉葉
林麗娟
何水盛
何水吉
何鎮守
林信男
林淑均
林淑鳳
林淑敏
謝明傳
李忠信
陳葦菱
謝淇亘
謝明川
謝麗美
林可南
林可灼
林嘉奎
林嘉誠
林嘉斌
林嘉勇
林嘉和
被 告 林珈禎
訴訟代理人 許光承律師
被 告 何金治
林嘉信
鄭林淑媛
林淑妙
胡春梅
胡菁琴
胡書綜
胡木根
王林淑嫻
鄭坤易
黃婉萍
黃昭仁
黃啓倫
黃偉晃
黃偉昌
黃士桓
黃琡玶
黃千芙
黃競瑩
黃于珊
黃玲娟
王梁淑芬
梁進勝
梁進利
梁惠超
梁建軒
謝俊隆
謝俊德
謝麗鳳
謝麗容
謝麗珠
黃麗夙
江貞慧
江晏妮
江吳金葉
江琨棋
江麗香
陳靜怡
林美李
林美吟
鄭淳仁
林培弘
林祿逹
林允恭
林世中
林温克
林秋香
林蘭
林芬郁
林芬香
黎英華
黎烱輝
黎美惠
黎婷婷
黎介文
黎博文
林彥達
林彥芸
賴碧純
陳秋燕
林怡君
林佳弘
林宥彤
林玟璱
林玟君
林孟立
林宜鴒
被 告 林玫君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世傑
被 告 林碧瑛
林幸華
林香玲
林香吟
林香妃
林彩雲
林建村
林建廷
楊淑雲
戴燦榮
戴賢泉
戴孟陽
戴賢明
陳素雲
陳松男
陳慶安
陳慶昌
宋美士
陳素娥
陳素貞即劉陳素貞
吳胡淑緞
洪孟君
洪敏峻
洪清石
洪惠莉
洪櫻芬
陳俊達
梁佑任
林三郎
黃惠青
劉彥君(即林幸華之承受訴訟人)
劉承勳(即林幸華之承受訴訟人)
林富裕(即林英毅之承受訴訟人)
林芳如(即林英毅之承受訴訟人)
林孟穎(即林英毅之承受訴訟人)
林姿伶(即林英毅之承受訴訟人)
林素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因戶政機關連線系統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後顯示被告林南亨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前之112年12月2日死亡,就已死亡之林南亨無從准依原告之聲請為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故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20日內補正林南亨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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