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69號
原 告 李巢惠
訴訟代理人 江昱勳律師
被 告 李丁芳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複 代理人 謝如菁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涵如
被 告 李登教
李青雲
李月娥
李佳勲
李宜蓉
賴李碧雲
訴訟代理人 李宜庭律師
李玠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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