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家聲,40,202208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聲字第40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吳秉樺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對本院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111年度家聲字第40號)於民國111年8月10日所為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