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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莊○美
代 理 人 莊信泰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陳○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自判決確定時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個月5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萬元,如有不足1月者,依當月實際日數與當月天數之比例計算,如遲誤1期未履行者,其後12期視為亦已到期(若不足1期者,則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年76歲,雖有田賦等土地,然均為公同共有土地,且持分甚微難以處分,無法居住或利用,聲請人月領中低老人生活津貼新臺幣(下同)3,879元度日,扣除每月租金1,200元支出,聲請人已達於難以維持生活之程度,急需扶養義務人之扶養,聲請人每月所需費用仍不足1萬元,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等語。
二、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之上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且聲請人109年報稅所得為0元,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足見聲請人有不足維持其生活而有受扶養之需要,而相對人為聲請人之直系血親,自應按其經濟能力分擔扶養義務。
(二)就扶養費用數額部分,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每年均公布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聲請人所居住之臺南市最近1年度即109年度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金額為2萬1,019元,觀諸行政院主計總處每年發布之上開報告,其項目已經包括食衣住行育樂等生活範圍並且有居住區域之劃分,應該是目前較能正確反映國民生活水準之數據,自屬可作為參考之依據,故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自判決確定時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個月5日前給付聲請人之扶養費1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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