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家親聲,125,2022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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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25號
抗 告 人 鄭 博 文
送達代收人 許 云 豑
上列抗告人對於其與李欣宇間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提起抗告,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裁判費合計3000元(原裁定主文欄第1項抗告部分之裁判費為2,000元、主文欄第4項抗告部分之裁判費為1,0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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