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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調裁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彭○熙即吳○熙
法定代理人 彭○慧
訴訟代理人 吳佩諭律師(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李○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原裁定對於聲請程序費用部分未裁定,故補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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