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1年度家護字第1069號
聲 請 人
即 被害人 黃心瑩
相 對 人 林聖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林思岑、林以涵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林思岑、林以涵為騷擾、跟蹤之行為。
三、相對人應遠離聲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林思岑、林以涵之居所(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至少100公尺。
四、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兩造已當庭捨棄抗告,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