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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護字第1087號
聲 請 人 王淑怡
被 害 人 吳宥錡
吳禹漢
相 對 人 吳政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理 由
一、按「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而該項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第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王淑怡及被害人吳宥錡、吳禹漢之戶籍地均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3樓,而相對人吳政諺之戶籍地在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7樓,有其等戶籍謄本可參,且聲請人王淑怡陳稱家暴行為均發生在新北市新莊區,而其係在發生家暴後回臺南娘家居住一個星期,其遂臺南市警方聲請保護令等語(參見本院卷第55頁至第59頁),顯然聲請人、被害人及相對人之住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均在新北市新莊區或板橋區,而聲請人及被害人僅係回臺南市娘家待上一個星期即離開,算是短暫作客,臺南市不能算是其等之居所地,故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
三、綜上,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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