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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1年度家護字第603號
聲 請 人 洪國華
被 害 人 洪薛春美
洪陳金珠
洪淑芳
洪紫晏
洪翊涵
相 對 人 洪良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及被害人乙○○○、甲○○○、丁○○、丙○○、戊○○實施精神上之不法侵害之行為。
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及被害人乙○○○、甲○○○、丁○○、丙○○、戊○○為騷擾、接觸之行為。
相對人應遠離聲請人之住居所(地址:臺南市○○區○○路000號)至少100公尺。
相對人應於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內,完成認知教育輔導24次,包括認知教育輔導12次、戒酒教育12次,每1次至少2小時(內容:辨識暴力本質與暴力的影響、同理心訓練與非暴力溝通、尊重家庭關係、家庭暴力防治相關法規課程及戒酒)。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是聲請人之子,民國111年5月8日相對人對家中的人怒罵並講髒話,相對人經常酒後回家大小聲,造成聲請人及被害人乙○○○、甲○○○、丁○○、丙○○、戊○○心生畏懼,也造成家中許多麻煩,故聲請核發通常保護令等語。
二、相對人經送達通知而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表示意見。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之上情,業據證人即相對人之女戊○○證述明確,並有照片2張可參,自應認聲請人之主張為實在。
(二)相對人所為係對聲請人及被害人乙○○○、甲○○○、丁○○、丙○○、戊○○精神上不法之侵害,應屬家庭暴力之行為,自有核發通常保護令以保護聲請人及被害人乙○○○、甲○○○、丁○○、丙○○、戊○○之必要,又保護令之有效期間酌定為2年。
三、另經本院囑託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對相對人為處遇計畫之鑑定評估,認為相對人再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可能性甚高,建議相對人應完成認知教育輔導24次,包括認知教育輔導12次、戒酒教育12次,每1次至少2小時(內容:辨視暴力本質與暴力的影響、同理心訓練與非暴力溝通、尊重家庭關係、家庭暴力防治相關法規課程及戒酒)之處遇計畫,此有臺南市政府111年7月11日南市衛心字第1110120936號函檢送之評估報告書附卷可稽,故本院認為應另命相對人完成適當之處遇計畫,較為妥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保護令不服者,得於收受本保護令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相對人應於收到保護令後至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接受處遇計畫之安排,並應以電話聯繫報到事宜(聯絡電話:00-0000000轉分機165、166、176)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附註: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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