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建,98,2024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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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98號
原      告  佾品工程行即林品妍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被      告  鄉樺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雅 
訴訟代理人  吳聖霖 
            查名邦律師
            黃憶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五大點中關於「起訴狀繕本於109年1月9日送達被告」記載,應更正為「起訴狀繕本於112年1月9日送達被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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