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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嘉容
代 理 人 陳昭成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附件之相關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件:(年份均為民國)
⒈最新郵局、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保單及保單價值證明、名下有無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並提出財產清單、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⒉聲請人提出之財產目錄;
汽車部分列為毀損,應提出相關證明。
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
如聲請人有其他從債務,亦應一併陳報債權,並說明是否為無擔保無優先權債權。
⒋南縣區漁會之債務清償證明。
⒌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⒍聲請人是否仍任職於奇緣養生會館?現行平均每月收入金額為何?應提出最近三個月收入證明文件或收入切結書。
⒎聲請人及其子女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⒏聲請人及其子女是否領有社會補助?其種類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⒐聲請人之子女如已成年,應說明子女是否尚在就學或已有工作收入?若有工作收入,應說明每月收入金額,並就是否尚在就學或已有工作收入等情,提出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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