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消債更,298,2022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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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方奕霖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請債務人陳明現從事何種工作?任職單位為何?並提出「雇主名義」出具之自民國111年1月起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
(二)請債務人釋明「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總數額為若干?(三)請債務人補提受扶養親屬方0呈、方泰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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