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消債清,46,202208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黄春成
代 理 人 黃以承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清算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審查完畢。茲審酌清算程序期間有若干必要費用支出,認有命債務人預納之必要,爰定期命債務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清算程序費用;及如主文所示之期限不得聲請延長,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