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邱沄潼即邱淑鳳
代 理 人 楊惠雯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消債第四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
㈠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新版為淡藍色),均為「正本」。
㈡109、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
㈢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及明細正本。
㈣在職證明書及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最近三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收入切結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㈤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民國109年8月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㈥提出附件五:戶籍謄本2份。
二、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清算前2年之財產有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三、請聲請人說明其本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四、聲請人如有以自己、親友(包含母親、子女等)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及其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
五、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六、請聲請人應就「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記載,再具體說明:
㈠請提出受扶養人邱丁祿、邱吳秀梅之全部子女之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向戶政機關申請),並提出親屬系統表。
㈡請提出受扶養人邱丁祿、邱吳秀梅之109年、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邱丁祿、邱吳秀梅、梁詠筑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向國稅局申請),及其3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109年8月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㈢請聲請人說明邱丁祿、邱吳秀梅、梁詠筑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㈣請提出受扶養人邱吳秀梅生病無法工作之證明(例如:診斷證明、就醫單據)。
㈤請釋明聲請人及其他扶養義務人(如:兄弟姊妹、夫妻)間如何分攤邱丁祿、邱吳秀梅、梁詠筑之扶養費用?聲請人每月分攤金額?
㈥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個人2年內之收入及支出狀況,已明顯入不敷出,而聲請人名下亦無任何財產,是以,聲請人撫養費及透支部分之金錢來源為何?是否有據實陳報財產及收入狀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