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417號
聲 請 人 王徐寶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王贊程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王贊程(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王徐寶採(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王贊程之監護人。
三、指定王鈞立(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王贊程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王贊程因腦萎縮,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爰聲請准予對其為監護宣告,並選定王徐寶採為監護人,及指定王鈞立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為王贊程應受監護宣告。 (一)證據:⒈聲請人之陳述。
⒉王贊程之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
⒊臺灣省私立臺南仁愛之家精神鑑定報告書。
(二)王贊程失智患者,恢復可能性低,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附註:
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