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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89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月完等(即方奎丁之繼承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981,608元(即原告請求更正分配表後可得受分配之金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201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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