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補,623,2022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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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23號
原 告 李彥俞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昶志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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