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60號
原 告 王麒舜
訴訟代理人 陳冠仁律師
孟士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洪震弦、簡秀如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