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補,662,2022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62號
原 告 陳浴章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被 告 陳志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之倉庫(下稱系爭倉庫)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其並主張系爭倉庫之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01萬0,085元,有民事起訴狀在卷可稽(見調解卷第13頁)。

則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101萬0,085元,以此價額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屬妥適。

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1萬0,0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