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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68號
原 告 永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送達地址: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陳嘉慶
被 告 陳換
陳武雄
陳金發
陳明昌
陳運棟(已歿)
都明信(已歿)
都明成
陳淑鑾
陳淑美
陳逸蓮
陳麗琴
陳孟春
陳蘭香
陳柏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2,947元【計算式:18,300元/平方公尺(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408.49平方公尺(1372土地面積)×250/3000(原告之應有部分)=622,9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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