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70號
原 告 鴻運通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建昌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