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補,690,2022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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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90號
原 告 劉若華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曾浩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鴻銘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如附圖A部分之面積68.69平方公尺(詳起訴狀),按111年1月份公告現值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7,377元(即68.69平方公尺33,300元=2,287,37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671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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