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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02號
原 告 王智韋
訴訟代理人 郭上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政德、汪叔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5,2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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