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補,715,2022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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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15號
原 告 立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良政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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