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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22號
原 告 翁得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船舶保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8,910元,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7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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