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1,補,725,2022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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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25號
原 告 立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仁
指定送達: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6
被 告 陳辰雄
陳良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8,61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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