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31號
原 告 趙仁德
訴訟代理人 葛光輝律師
馬思評律師
被 告 羅財祥
羅榮山
輔 佐 人 林坤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1,450元【計算式:11,400元/平方公尺(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公告現值)×197平方公尺(系爭土地面積)×1/4(原告之應有部分)=561,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